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认可延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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