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资质继续有效。资质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认可延续。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