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