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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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