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可。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