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资质认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可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自资质认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认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