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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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