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技术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