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限制本行政区域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八)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资质认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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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