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认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认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认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认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认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认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