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认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认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认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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