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会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