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重点检查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 评估检查可以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