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并长期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相关原始记录、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自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开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开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人; (二)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三)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证明现场调查、现场采样、现场检测的图像影像。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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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