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