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