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四)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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