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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