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技术服务,在技术报告及原始记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安排其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八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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