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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