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实验室地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