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资质认可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