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