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六条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 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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