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六)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七)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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