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与其从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申请人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包括书面及影像资料)等应当归档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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