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