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