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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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