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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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