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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