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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