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