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四十条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