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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