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 第四条独立法条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