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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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