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处置人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处置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