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处置人等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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