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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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