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