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