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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