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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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