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