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期、监控人等信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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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