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一条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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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