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九条

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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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