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

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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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