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