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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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