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