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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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