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三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具备开展免税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具体包括:口岸免税商店、运输工具免税商店、市内免税商店、外交人员免税商店和供船免税商店等。 “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向规定的对象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免税品销售场所”是指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的专用场所。 “免税品监管仓库”是指免税商店专门用来存放免税品的库房。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