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六条

免税品如果发生过期不能使用或者变质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且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查验核准后,准予退运或者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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