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如果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予免税结案。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由于其他原因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依法缴纳损毁或者灭失免税品的税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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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