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四条

免税品在办理入库手续期间发生溢卸或者短缺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查验记录,准予免税商店修改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相关数据内容。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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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