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免税品销售

第二十二条

外交人员免税商店的销售对象限于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人员,免税商店应当凭上述机构和人员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限量、限值销售免税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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