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免税品销售

第二十条

运输工具免税商店销售对象限于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品限运输工具在国际(地区)航行期间经营。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的《免税品销售明细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